1994年本人在國企工作5年左右,1999年單位破產,2000年單位招工工作至2003年9月因生育被迫離崗,2006年6月再次來到單位工作至2008年9月至單位東移空港,工作期間未繳社保,2012年12月戶口遷入天津後到單位要求出具工作證明,單位未予出具,至今沒交社保,2014年5月向河東社保提出勞動仲裁,駁回後到河東法院起訴未予受理,我的社保權益就不能享受了嗎?懇請領導重視,盼解決!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可以到仲裁申訴,仲裁的時效為一年,建議勞動者在時效期內及時維權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對於社會保險的舉報投訴時效期為兩年,勞動者可以到區縣社會保險繳費聯合辦公室投訴。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