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您好:
我現在已經與天津當代智慧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辦理了交接手續,目前還在辦離職手續,我和公司是經過協商解除勞動關系的而且並非我個人提出辭職。公司也承諾給我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但公司說要在7月15日將經濟補償金連同6月份的工資發給我(因為公司是下發薪,每月15日發上個月的工資),這2天公司就要和我辦解除勞動關系的所有手續。我的問題是:
1、我和公司在簽署解除勞動關系書面文件時,如果公司要求延後給我經濟補償金,請問這樣符合勞動法嗎。
2、如果公司可以延後給我經濟補償金,公司是否可以在解除勞動關系書面文件中注明7月15日將經濟補償金連同6月份的工資發給我。
3、如果公司在解除勞動關系書面文件中雖然注明7月15日將經濟補償金連同6月份的工資發給我,但是到了7月15日公司不承認並拒絕支付,我是否能拿著解除勞動關系書面文件去勞動爭議仲裁部門去申請仲裁,申請仲裁的時效是多長時間。
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政策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解除合同及經濟補償等發生爭議,勞動者可以到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建議您撥打人力社保熱線12333詳細諮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