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都是每月十號發工資,也就是說六月十號發的是五月份的工資,裡面順帶了各種保險,因為六月份纔發五月的工資致使五月份的醫療保險是空白,所以無法正常使用醫療卡,不知道廠方的這種做法是否符合法規
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試用期也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也應為職工參保繳費。
申報時間為繳費單位應按規定於每月8日前,到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參保單位在上月的26日至本月的8日前,辦理繳費人員增減變動申報。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