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及時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直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不足一個月的部分按日折算,計算二倍工資的基數應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標准,約定的工資不得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准,目前我市的最低工資為1680/月。社會保險和公積金個人繳費部分應由勞動者個人承擔,由用人單位在工資中代扣代繳,如果合同約定的是最低工資,那麼扣除社會保險和公積金個人繳費部分,實際支付的工資會低於最低工資標准。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訂立勞動合同及勞動報酬等問題發生爭議的,可以到仲裁機構申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受理程序要求,我們無法在此受理,敬請諒解。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6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