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說我的保險不夠2年,後來我說我曾經在2012年到2013年連續2年交夠保險了。,,復核結果又給我顯示說最近2年由補交保險。我還是說那句話,“我就是10年到13年3月上的保險,中間換工作中斷3各月-2013年4月份/2014年3月份。申請的時候也沒說是過去連續2年,還是從現在開始兩年。並且,你給的例子是2012年-2013年。也不是2013年-2014年5月份的。例子。”,我是中間斷了繳費的。並且我確實夠連續2年繳了。不能說中間找工作時間,就不算數了。做最近2年的補交行為跟連續2年不搭邊。
[附件1]
[附件2]
尊敬的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局高度重視,立即責成相關部門調查研究,現回復如下:
《天津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試行)》中非本市戶籍人員在本市連續兩個年度以上繳納(不含補繳)社會保險指的是以指標配置月的上月為計算繳費數據的截止日期。連續繳費時間向前倒推24個月及以上,且不包含補繳。按照您描述的情況,您目前不符合增量指標的申請條件。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
201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