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武局長:您好!
為方便接送上小學的孩子,我於去年6月購買了一輛汽車,不料使用至今年2月6日該汽車被盜,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令人氣憤。更重要的是給接送孩子上學和全家生活帶來極大不便。在辦理保險理賠後,我到貴單位諮詢車輛指標問題,工作人員答復我需自報案後一年內被盜車輛找不到方可給予購車指標。我在與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時,被盜車輛已辦理了車輛權益轉移,被盜車輛一旦找到後歸保險公司所有,不再與我有任何關系。特此,希望武局長為民排懮解難,特事特辦,幫助我解決家庭困難,盡早給予購車指標。
此致
敬禮
尊敬的網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我們立即責成相關部門調查研究,將盡快答復您提出的問題,請您繼續關注。
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
2014年6月6日
您好!經我局相關部門調查研究,現回復如下:
按照《天津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單位和個人名下在本市正常登記的小客車被盜搶,公安機關立案滿12個月仍未追回,並已在公安機關車輛管理系統登記被盜搶狀態,可在此後6個月內直接申領其他指標。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指標申請。
由於您的車輛是今年2月6日被盜,目前不符合盜搶類其他指標的申請條件。請您保留好公安機關出具的小客車被盜搶受理案件回執及立案通知書原件,待公安機關立案滿12個月後如仍未追回,可攜帶相關申請要件到小客車調控服務窗口申請其他指標。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