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政府領導:
我是本區下伍旗鄉河各莊一村民,我家在除現住房外另有一老宅基地,其主體結構已拆除近20年,臺子仍在,但臺子的一半當年因後院街坊的請求而我家出於好心早已拆除(在他家有正常通行道路的情況下,為其用作抄近路日常通行)。
目前,我家孩子已經長大且有建房需求,但後院街坊卻每次都百般阻撓,行為粗暴,我家不想把事情鬧大忍讓多次,當我們得知現在建房需要開一系列的相關證明時,我們村委會和鄉政府卻一再的互相推脫不予辦理,實屬不作為(拿著納稅人的錢還要喝納稅人的血嗎?)。現在已經無處去說理,懇請區政府派員查清事實,為百姓做主.
《武清縣農村住宅用地審批管理辦法》武政發[2000]9號文件第五條規定: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佔用一處宅基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新的住宅用地;
1、有一個子女年滿18周歲且具有本村(街)常住戶口,三世以上同居一宅,符合分戶立戶條件,現有宅基地不夠增建一處住宅的;
2、有兩個以上子女,一子女年滿18周歲且具有本村(街)常住戶口,符合分戶立戶條件,現有宅基地不夠增建一處住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