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現在單位工作4年了,去年7月份生下一名女嬰,產假是按國家規定休息的,公司也沒為難我。但是產假結束後,由於我住址變更,現在距離單位很遠,所以申請將哺乳時間放在下午一起,提前走1小時。領導同意了,並簽字批准。現在還有2個月孩子滿一周,領導要求我停止享受哺乳時間,說我影響公司其他員工搞特權了。我想問一下,如果我拒絕,繼續享受哺乳時間提前下班,他們有權利單方以違反公司規定為由開除我不給我補償嗎,如果我為此提出離職,可以要求公司補償嗎,事後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嗎。還有,懷孕期間公司沒給我產檢假,產檢時間我多數用自己的休假,請假的都扣錢了。這樣公司違法嗎?希望恢復到我郵箱,現在在職不方便聽電話,本著想繼續乾下去的原則,我應該怎樣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尊敬的網友:
您好!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所稱哺乳期是指女職工產後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
2、失業保險領取條件規定:“①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②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③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解除勞動合同、休息休假等問題發生爭議的,可以到仲裁機構申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受理程序要求,我們無法在此受理,敬請諒解。
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建議您撥打人力社保熱線12333詳細諮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