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我是河北戶口,老公是東北戶口,在塘沽居住,屬於塘沽新北街道辦事處管理,辦理天津的准生證需要雙方戶籍所在地開具的初婚初育證明,加蓋三級章(居委會、街道、計生委),得知這麼麻煩後我們選擇了會老家辦理,在老家辦理完畢准生證後,需要回到新北街道 在准生證上加蓋 計生章,新北街道又提出要求,需要居委會開具的居住證明,需要單位提供生育保險證明?
那麼請問新北街道辦事要求的這些東西簡直是在折騰百姓,我們的居住證辦理了有何用處,上面已經顯示了我住在哪個小區那棟樓,同時我也有房產證,同時要求單位開具的社保證明加蓋公章,我問到社保直接打印繳費記錄帶我身份證號的可以嗎,又是不可以,請問當初是誰說單位開具的證明不具有法律效應,你們這是在一遍一遍的折騰我們了,大熱天為辦理准生證,我們已經跑了十幾趟了來回街道、居委會,你們利用手裡的一點權力就來回的這樣折騰人,是國家提出的簡化效率嗎》
同時問新北街道辦事處有沒有相關的文件,該領導一再強調自己說的就是文件,跟她說國家不都在改進相關制度,卻說只是國家的政策,具體還沒有落實到塘沽這邊,請領導及時簡化辦理准生證的流程,避免這些准媽媽們 來回的折騰,太不人性化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