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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提交留言給河東區政府,查詢碼3288675185,題目“河東區春華街道住房補貼復核百般刁難”。 同期給國土局留言ID: 20140518101055014。
2014年5月26日下午三點多收到河東春華街道的電話,我與我母親在27日早上到春華街與相關辦事人員就住房補貼政策問題進行了溝通。
根據天津國土資源文件——津國土房保【2011】310號,明確寫明“2008年5月1日之後離婚人員,房產為夫妻共有房產,每一方佔有一半的房產。”春華街辦事人員表示,如果是離婚的,必須提交“婚前財產公證”,否則無法證明房屋的歸屬,僅離婚協議上注明不可以。如果婚前是雙方出資的呢?如果是假離婚的等等。
我們當時明確表示,房屋是婚前由男方購置,離婚時對於房屋的權屬我們並未有異議,應該歸屬男方所有。女方並未要求房屋權屬。
但是河東區春華街辦事人員還是一再強調,除非我們可以提供“婚前財產公證”,可以證明不屬於共同財產,否則就不能繼續辦理房補。依據就是以上的310號文件。沒有其他辦法,到哪兒都得這樣。
根據2011年8月13日出臺的新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我離婚的妹妹是在2012年12月結婚登記的,當時便知曉新婚姻法中此條規定,也沒有什麼可以婚前財產協議的。而且在離婚時根據新婚姻法,我方當然也沒有提出異議。但是沒有想到在我們申請住房補貼復核時卻出現必須提交“婚前財產公證”,方能證明女方沒有房產權利的“說法”。
當時在春華街,我們提出因為街道是初步審核,房管局還有相關審核,按照我們的理解,街道是對收入、家庭狀況進行審核的,房管局是對於住房情況審核。我們提出建議,可否街道簽署意見,讓房管局審查離婚男方馬力超房屋權屬、購置時間等,再結合結婚時間可以一目了然。
但是春華街辦事人員說,他們是第一道,如果不能通過,根本不能到房管局。據了解,街道也能聯網查看房管局信息,但是有權限要求的,他們不能擅自查看。——我們不明白,既然這樣,為何要設置街道和房管局兩個部門分別審核,不就是為了要責權分開麼?如果申請人出現需要核查的情況,部門聯查。
我們不是“假離婚”,所以如果要求男方協助提供任何資料,恐怕也是不能實現的;春華街表示即使以後再婚,如果辦理房補等申請,也要提交前次離婚相關的證明文件。
我們可以理解國家出臺政策是為了防止一些虛假申請出現,但是應該有辦法證明我們真實申請人的辦法,以保證我們的權利。當申請人無法提供時,如果相關部門有手段可以核查的,為什麼不能協助呢?
我們怎樣纔能證明馬力超名下的河北區振宜裡6號樓19門717-720房屋產權屬於他婚前財產呢(好像屬於公產房,這些信息在離婚協議上都有,但是春華街辦事人員到目前為止都未曾仔細查看過)?急盼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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