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的時候,大港區說要建限價房,於是我向大港區房管局提出了申請,走了各種程序,交了各種錢,費了很大精力終於把各種手續辦完交了上去。大港區房管局說等著審批吧,審批通過給限價房購買證。於是開始了等待。到了2013年的時候,大港區房管局打電話問我還要限價房嗎,我說還要。於是他們讓我去房管局,在房管局把我以前的材料找了出來,說過期了,手續要重新辦理,等手續辦下來再交上去等審批。這不是耍人玩呢,過期了也不是我的錯,這等於以前都是白忙乎了嗎,那以前申請辦手續交上去不就是去審批去了嗎?怎麼現在又重新申請重新審批呢?我不打算再申請了,可是誰來承擔我在這事上損失呢?誰來為這事負責呢?
尊敬的網友:
您好,留言收悉。已將您反映的情況轉交區規國局進行調查,大港工作辦(原大港房管局)自2010年9月開始受理限價房資格申請,根據當時政策規定,限價房資格證有效期為一年,超過有效期資格證自動作廢且無法再次申請(自2013年9月調整為符合條件申請人最多可申請兩次)。在了解到您(申請時間為2011年)明確表示要購買大港地區限價房(福居園)的情況後,考慮到福居園銷售時間無法明確,出於維護您切身利益、避免資格證有效期內無法獲得房源自動作廢的角度,大港工作辦采取受理大港地區限價房預申請、暫不發放資格證的方式,待福居園確定銷售日期後再為申請人辦理相關發證手續。
特此回復,感謝您的關注和支持。
濱海新區政府
201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