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的時候,大港區說要建限價房,於是我向大港區房管局提出了申請,走了各種程序,交了各種錢,費了很大精力終於把各種手續辦完交了上去。大港區房管局說等著審批吧,審批通過給限價房購買證。於是開始了等待。到了2013年的時候,大港區房管局打電話問我還要限價房嗎,我說還要。於是他們讓我去房管局,在房管局把我以前的材料找了出來,說過期了,手續要重新辦理,等手續辦下來再交上去等審批。這不是耍人玩呢,過期了也不是我的錯,這等於以前都是白忙乎了嗎,那以前申請辦手續交上去不就是去審批去了嗎?怎麼現在又重新申請重新審批呢?我不打算再申請了,可是誰來承擔我在這事上損失呢?誰來為這事負責呢?
尊敬的網友:
您好,留言收悉。已將您反映的情況轉交區規國局進行調查,由於信件在各部門流轉需要一定的程序和世紀,您也可以直接向該局進行投訴,聯系電話66223582。
特此回復,感謝您的關注和支持。
濱海新區政府
201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