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農村萬通上北新新家園小區由於物業管理不到位,私搭亂建、衛生不合格、燃氣不通等因素導致業主不願全部繳納物業費,並且多方正在協調解決中。
而此時對於停車問題,物業並沒有協調業主與地產溝通,突然通知地下車位由180元漲到300元。地上車位費雖然沒變,但近期一些業主到期准備續租車位,卻告知無論地上地下,均需先繳納一年物業費纔給續租車位,請問是否有規定,允許這種捆綁銷售的行為?
且地上場地佔用費也從未按照物業管理條例進行過公示,業主與地產的前期物業合同上寫明地上100、地下180每月,這種改價及捆綁租賃是否符合法律原則,請解答。
尊敬的網友:
您好,留言收悉。已將您反映的情況轉交規國局物業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您也可以直接向該局進行反映,聯系電話66222623;關於合同問題,建議您諮詢律師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特此回復,感謝您的關注和支持。
濱海新區政府
201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