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我買了靜湖東區高層的房子,當時開發商把房子和一個地下停車位(當時多收了5萬的房款)賣給了我,直到現在為止始終不能用.這幾年我問過開發商,他們讓我找物業,找到物業,他們說是消防不合格所以不讓用,總是這樣推托。現在我車位用不了,想賣房子又不知道車位該怎麼辦?老百姓的錢都不是大風刮來的,用不了也不給一個合理的解釋,就這樣一直拖著,懇求相關部門領導能夠督促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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