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區房管局
1.和平區金茂廣場4號樓同123號樓同為一個小區,土地出讓性質相同,為什麼123號樓為居住?4號樓為非居住?
2.當時購房開發商說4號樓是商住兩用公寓,為什麼產權性質不是商住、居住2選一,而當時123號樓就是二選一?
同一個小區為什麼區別對待?
如果本身這樣,是否開發商當時欺詐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