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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准備為我父母申請公租房,目前在進行收入的審核階段,在街道和所在區的民政局都說根據市條文看個人流水只看入賬,但是我父母的養老金存折上面有幾筆由於原來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後來轉成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退保金,另外還有補發的12年的城鎮居民養老金 還有原來所在單位補助的養老金補助(2012年度的),我專程去原來父母所在單位開具了證明,一起遞交了上去,但是給的答復還是只看入賬,這樣合理嗎?2013年度個人收入,我父母都是退休了也沒有其他工作收入,只有養老金,只是每個月的養老金以及取暖費什麼的絕對不會超過標准,這幾項大額都是原來自己繳納保險的錢2013年退回來的還有就是補的2012年度的,這些都不應該計算在2013年裡面的,條文是死的,難道你們就不能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再次的審核判斷嗎?這些資料還有情況其實都很清楚,而且有原來單位的相關負責人都可以證明,證明信也都有,我希望你們能夠仔細考慮之後再做決定,不能什麼都一概而論,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這個難道不是工作要具備的精神嗎?期望能得到你們最快的回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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