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個打工者,在一私營企業上班,我交上辭職報告整整一個月後,領導不讓我走怎麼辦?領導以沒找到接我工作的人為由;或者就是找到了,也要我再帶他一個月纔行?這不坑人嗎?這樣做違法嗎?請給予指教,多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解除前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應按規定給職工做退工退檔手續。用人單位不為職工做退工退檔手續的,勞動者可以到監察部門投訴或撥打人力社保熱線12333電話投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