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天津市濱海快速交通發展有限公司的一名員工。我要反應一些問題,關於我們的工資。我在2010年3月入司,同年6月簽合同,12月轉正。在2011年5月份,我們單位進行了一次工資普調,漲幅比較大。但是對於到五月份簽合同沒有滿一年的員工沒有給予漲工資。致使我們沒有漲的與別人相差將近2000元。我們向公司詢問過原因,給與我們的答復是沒有滿一年。我們於是聽從公司的安排。2012年1月本應進行工資調增,但由於2011年漲幅較大公司沒有啟動調增計劃。我們繼續等待到2013年1月,公司進行了工資調增但是沒有給我們補調2011年的調增部分。致使我們與同崗位2011年調增了的同事相差還在2000元左右。但是我們的工資級數都一樣,為什麼崗位工資可以不同?為什麼不履行《勞動法》第46條之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而且在2011年5月漲工資時我們都已經轉正了,為什麼當時不給我漲?為什麼對我們有歧視,而且以後也不給補?這明顯違背了《勞動法》。
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勞動合同,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就要按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關於“同工同酬”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可以到仲裁申訴或到監察部門投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受理程序要求,我們無法在此受理,敬請諒解。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人力社保政策,建議您撥打人力社保熱線12333詳細諮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