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從2012年相關規定看到天津產前假是15天,但是還有一個是“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這種說法有嗎,是遵循哪條規定呢?謝謝!
如果身體不適或者公司路途遙遠可提前2個月申請產假嗎?
尊敬的網友:
您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619號【2012】)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懷孕,發生流產先兆,早產先兆經醫生診斷證明需保胎休息的,用人單位應安排休息,但不計入醫療期。
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建議您撥打人力社保熱線12333詳細諮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