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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公司原來在南開,13年7月上崗,公司招聘時答應過了試用期全額上保險包括試用期,合同2年。但後來一直未上,14年1月纔給上保險,但是以北方人纔不能給補7月到11月為由,至今未給上這5個月的保險。公司曾說會給補,至今沒有消息了,還有公司試用期為3個月,後來又以部門負責人未給辦理入職申請導致試用期為4個月了。現在公司准備銷戶,我們轉移到紅橋公司,去過南開勞動局詢問監察,後來要求我去紅橋監察,地方未找到。
請問1.勞動保護時間為1年勞動關系有存續,但是南開公司銷戶我的保護時間怎麼算?是不是到時候就過期了?(公司給我上保險的地方是紅橋公司名字,並非南開公司名字。公司工作地點轉移時間為14年4月初。)
2.合同為2年的,試用期規定是1-2個月吧?3個月對嗎?最後變成4個月了,我可否追回?
3.像公司這樣拖著不給補繳保險的是否符合隨時走那種,他如果賠償應如何賠償?我是否可以領取失業金?或者賠償金,怎麼算呢?可否仲裁,哪裡仲裁?仲裁後是不是要計入檔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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