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年前,南開教育局以代辦人身份批量買了私產房,轉而賣給我一間(地處郊區農村、滯銷房)總價54000元,個人付款40000元(含息),代辦人補貼14000元。商品房買賣合同書上分別是【甲】開發商,【乙】本人,教育局系代辦。單位代辦不能定位成“單位分配”,請更正。做了代辦批發買賣,又要捂蓋子不認同,是何道理?本人因此質疑代辦人在滯銷房買賣中是否有吃回扣、收禮品等腐敗問題,請領導過問查清此事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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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開區政府
201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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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開區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