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南開區教育系統退休教師房補的發放工作中,對現有名下公房認定的環節存在不合理的環節。我母親是南開區112中學退休教師,工作一輩子沒分過房子,在認定配偶分配公房環節,我們在我父親所在單位開具了分房證明(證明已分配兩間房子)。但是我父親名下曾經有過一套1990年左右通過購買(自有資金)置換承租權的企業產公房(而且企業產權不是我父親單位),這套房明顯不屬於分配的性質。但是現在不知道去哪裡開具證明。現在學校解釋,只能確認津房置換的證明(津房置換2001年纔建立),否則堅持追加認定為名下公房。我們非常不能理解,這個政策認定是否合理?特此求助。
尊敬的網友:
您好,留言收悉。您的問題已轉相關部門,並將盡快進行回復。
祝您生活愉快!
南開區政府
2014年5月
您好,留言收悉。 學校與本人通電話,積極聯系開證明,並做好政策解釋。
南開區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