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近來,圍繞天津市教師補發17個月工資而引發的廣大教師對如何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存在著種種看法,現將相關法律法規明示如下,希望對您能夠有所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1年6月30日 主席令第48號)第六條第一款“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九條第二款“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補發17個月工資,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
補發工資是指由於企業資金緊張或短缺,以及調整工資級別等原因,造成未按時發放的工資部分。如果屬於補發以前月份的工資,可按補發月份所屬期的費用扣除標准來計算個稅,不與發放當月的工資薪金合並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計算公式為:所屬月份補發工資應納稅額={[(所屬月份補發工資+原所屬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減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原所屬月份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如果不屬於補發工資性質的,應合並當月的工資薪金收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具體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月工資、薪金收入-法定費用扣除標准-其他允許扣除費用;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綜上所述,天津市調整教師工資,補發的還是各月應得的工資收入,而並不屬於一個月的工資收入,是屬於17個月的工資收入,按照上述相關稅務法規,這些工資還是應該分攤到各月來進行扣繳個稅的。個別地方出現的補發工資算一個月收入而扣除兩千多元的做法是錯誤的,是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九條第二款“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原則的。 “納稅人月初第一日至月末最後一日,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後,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這一時間限制是不適用補發工資的。
如果發現稅務部門多扣稅款,可以向稅務部門要求返還多收稅款,稅務部門拒不改正的,可向上級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或者依法起訴到人民法院,請求依法裁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