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大港區福港園1號樓的居民,我摟1單元102住戶將住房該做商用從事足療經營,每天晚上嚴重擾民持續到天亮。《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我們沒有同意他從事商業經營,大港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什麼給該住戶發放的營業執照。我們要求有關部門停止該住戶的擾民行為,並追究給該住戶發放營業執照的有關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
網友:
您好,你的留言我們已經收到,已經轉交到有關部門,因問題的調查核實處理需要一定的時間,具體處理結果我們會在二次回復中給您答復,請您耐心等候。
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濱海新區政府
2014-5-13
尊敬的網友:
您好,收到您反映的情況,古林街辦事處安排綜治辦工作人員深入小區進行實地查看,經核實,情況基本屬實。經福港園居委會主任聯系工商部門得知,這戶居民屬於無照經營。現該住戶已關門停業整頓。
特此回復,感謝您的關注和支持。
2014-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