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您好,收到您在《政民零距離》欄目上的留言後,武清區政府高度重視,立即責成武清區地方稅務局進行了認真調查處理。
武清區地方稅務局回復如下:
補發17個月工資,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即,納稅人月初第一日至月末最後一日,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後,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1年7月19日 國務院令 第600號)第八條第一款“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1年6月30日 主席令第48號)第六條第一款“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九條第二款“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政府
201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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