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1990年解除勞動合同後,領取了一本“勞動合同制工人勞動手冊”,之後領取了三個月的生活補助費,並在該“勞動手冊”內記錄。該“勞動手冊”同時還記錄了合同期限及退休養老保險基金繳納情況等。後來,我一直拿該“勞動手冊”當“失業證”,我想請問,我當時辦理領取的這本“勞動手冊”是否相當於現在的“失業證”?我可以憑此“勞動手冊”換取現在的“失業證”嗎?
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進行就業登記時可以為其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失業人員到存檔部門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