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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我購置了北辰區東昇裡26號1-602的二手房,前房主在2012年暖氣一戶一環改造的時候辦理了暖氣暫停,在2013年8月16日,我去供熱站辦理繳費、暖氣開通,但是暖氣過戶被拒絕。供熱站負責收費的人員稱:此處房屋2006年到2009年有欠費,八年共計5700多元,必須交清欠費纔能過戶。但是前房主說沒有前欠費,2006-2009年因前供熱站供熱不足纔免交取暖費的,並且提供了2009-2012年的收費單據的。
我質問供熱站人員為什麼2006年-2009年未繳納供熱費,非但沒有找原房主追繳並,給予停氣處理,而且2010年-2012年期間還能正常繳納和正常供暖!從未追加之前處罰反而還出具正常繳費憑證(之間相隔近10年),難道供熱費在未報停的情況下還能跳年正常繳納??供熱站難道就沒有一點責任?
還有為何其他人追問東昇裡暖氣費的問題,還能研究解決,怎麼我諮詢的結果是讓我負責追繳?這是什麼道理?為何作為供熱站不主動追繳此費用?難道我主動諮詢就要負責替供熱站追繳費用嗎?這是何道理?
希望有關領導替我解決這個問題(因為此房出租如果不能過戶我怕以後出現問題),而我也不認可這部分費用!如果這個事情不能正常解決我也會向上一級領導部門和相關新聞媒體諮詢求助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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