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於2014年1月有輛小汽車被盜,目前尚未找回。計劃重新購車,但目前天津市對小汽車進行限號,目前只能依據“單位和個人小客車被盜搶,公安機關立案滿12個月仍未追回,並已在公安機關車輛管理系統登記被盜搶狀態,可在此後6個月內直接申領其他指標”這條政策在12個月後纔可以取得牌照。車輛被盜,本來已遭受了不小的損失,若在一年內無法取得新的牌照,又加大了損失。
這條關於12個月後取得牌照的政策,在限號之前本是針對要保留原有牌照號碼的規定,當時如果急須用車,還可以選用其號碼的牌照。現在小汽車牌照限號後,用這條政策來規定被盜後重新上牌的情況,等於加大了車輛被盜車主的損失。若擔懮車輛找回後多出一個牌照,可以承諾原車找回後只保留一個牌照。
希望能夠考慮我這種車輛被盜的情況,對此類問題予以解決。
尊敬的網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我們立即責成相關部門調查研究,將盡快答復您提出的問題,請您繼續關注。
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
2014年4月25日
您好!經我局相關部門調查研究,現回復如下:
關於被盜搶車輛申請小客車指標的相關政策,我市在充分吸收借鑒北京、廣州等城市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單位和個人名下在本市正常登記的小客車被盜搶,公安機關立案滿12個月仍未追回,並已在公安機關車輛管理系統登記被盜搶狀態,可在此後6個月內直接申領其他指標”的政策。12個月的時間設定一方面是給公安機關留下追回車輛的時間,同時,避免某些人以盜搶車輛的名義申領其他指標。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201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