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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我通過百聯地產看中一套和平區公產房,9月18日在百聯地產新興路連鎖店中簽訂了三方協議,12月初在津房置換岳陽道店辦理的公產房置換手續。後來我得知此中介既無代理公產房資質,與其簽訂的合同自始無效。其按照居間收費為非法行為。而且該房屋系公產的產權性質始終沒變化,所以稱不上買賣行為,居間關系也就無從談起(國家合同法規定:居間作為中介的一種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買賣雙方聯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後取得合理傭金的服務。)該中介收費於法無據。
我個人認為該中介只應收取我信息費,即按照物價局508號文件中關於信息費的收取規定第三條第一款: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房地產政策、法規、技術、信息等諮詢服務可向委托人收取房地產諮詢服務費,具體收費標准仍按市物價局、市房管局《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津價房地字[1995]第248號)規定執行。248號文件規定應按照房屋評估價格階梯收費,該標的房屋評估價格為60萬,所以信息費應為5‰,即3000元。照此,該中介應退還我違規多收取的信息費9400元,並開具正規信息費發票。
我於2014年2月14日向物價部門進行了舉報,和平物價局楊科長於4月9日駁回我的要求。現我對其對文件的運用與解釋不能認同,即他認為我與該中介是居間代理關系,適用508號文件關於居間費的收取;而我認為,自始至終該房屋產權沒有發生任何變化,因此應只適用508號文件中關於信息費的規定。
特向您處申請行政復議,請予以受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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