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所就職公司。
“管理職 ”12人(與公司直接簽訂合同),“操作工”約60人(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
公司預計2014.5.16日辭退 管理職7人。
1.辭退 管理職7人(總數12人);
2.公司向“管理職”(12人)召開會議,辭退“管理職”7人;要求向“操作工”進行隱瞞,否則拒絕支付賠償金;
3.公司未“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要求“離職者”禁止向政府部門透漏,否則拒絕支付賠償金;
現公司擬向被辭退者進行賠償:根據第四十七條,即補償方式為“N”
諮詢問題:
1.被辭退者是否可以要求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八、八十七條,要求支付“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准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即補償方式為“2N”?
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對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明確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到仲裁申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