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應聘到一家私企上班,面試時老板跟我談的是試用期一個月,試用期過後簽正式勞動合同和上保險。可是現在到現在5個月了公司也不跟我簽合同和上保險。我現在也不想在這家公司工作了,我想諮詢一下幾個問題:
1.因公司不按勞動法規定的與員工簽合同,我能否得到補償或者賠償?標准是多少?
2.法律規定給員工上養老醫療保險,“員工”是不是也包括外地戶口?也就是說公司不給外地戶口員工上養老醫療保險合法嗎?如果不合法,那應該怎樣補償或賠償員工損失?標准是多少?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及時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直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不足一個月的部分按日折算,計算二倍工資的基數應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不簽勞動合同,不做社會保險登記,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到監察部門投訴或撥打人力社保熱線12333電話投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受理程序要求我們無法在此受理,敬請諒解。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