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造價諮詢單位工作,公司扣押3000元工作質量保證金,公司承諾辭職後三月之內退還。2013年2月3號我從該單位辭職,距今單位也不給退還扣押金,理由是辭職時合同期未滿,我想諮詢這部分扣押金現在是否可以要回來?
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勞動合同,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就要按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工資支付問題發生爭議的,可以到仲裁機構申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受理程序要求,我們無法在此受理,敬請諒解。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