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2013年我市出臺了津政辦發【2013】40號“關於本市高職院校外省市生源畢業生在津落戶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對於文件的理解我有些異義,所以想諮詢一下,我單位有一名2012年畢業於本市院校具有本市薊縣戶籍的大專學生,根據文件要求,畢業後兩年之內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落戶到單位集體戶口上,不知道他這種情況是否可以落戶單位集體戶口?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局已責成有關部門處理,並將盡快答復您提出的問題。
天津市公安局
2014年4月10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201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