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您好,有件事想諮詢一下您,我岳父在2008年時,名下有一輛小客車,當時由於小客車非常破舊,無法在正常使用,所以將車就放在家門口的一個停車場,由於車輛破損嚴重也沒有去管理,在一年後突然發現車輛丟失,當時由於車輛無法再開,而且也沒有什麼經濟價值,所以也沒有報案,由於當時沒有考慮車輛報廢緣故(因為當時超過三年就強制報廢),所以我岳父也就沒按正常程序辦理車輛報廢手續,致使今年我岳父在申請小客車指標時沒有通過公安部門審核(公安局反饋意見是名下有小客車),請問我岳父這種情況如今怎麼辦,我也去車管所問了,也沒有明確回答,請您務必幫我們解決這個問題,謝謝您。
尊敬的網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我們立即責成相關部門調查研究,將盡快答復您提出的問題,請您繼續關注。
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
2014年4月11日
您好!經我局相關部門調查研究,現回復如下:
按照《天津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個人申請小客車增量指標需符合名下沒有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或者名下小客車在本市均登記為強制注銷的條件。關於您家人名下車輛未及時辦理車輛報廢手續的問題,請您諮詢市公安交管部門。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2014年5月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