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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原籍河北,2006年到天津讀的研究生,2009年研究生畢業後留校工作,通過單位將學生時的學校集體戶口遷到天津市南開區濱水西道2號(天津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
2013年我把集體戶口從天津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遷到了自己購買的商品房所在轄區東麗湖派出所,小孩戶口也已落到本人戶口本上。現在在給我愛人辦理人纔引進配偶隨遷落戶的手續,派出所戶籍民警說需要我提供本人的來津依據(戶籍民警給我的資料上要求需提供審批表、准遷證、遷移證、落戶通知等復印件),但是向我們學校認人事部門詢問,當初將我們的學生集體戶口遷到天津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時只有《全國畢業研究生就業通知書》(見附件1),應該就是所謂的報到證吧,並沒有上述的相關來津證明文件。上述的《全國畢業研究生就業通知書》是否可以算作我的來津依據,如果不算的話,現在我去哪裡開上述的來津證明。
補充一下,已經將本人初次來津的證明,即本人2006年到天津讀研究生時的《戶口遷移證》復印件提供給了東麗湖派出所。
非常感謝您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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