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在2004年購買的住房並在東麗房管局辦了產權證,而在2005年辦理的土地證,辦理過程中工作人員要求繳納購房款的1%和工本費,然後在一段時間後給了土地證,由於當時不知道土地證的土地類型是什麼意思,也沒有問直接就走了,可前段時間聽說劃撥的土地在二手房交易時需要再繳納土地出讓的費用,我想問一下這樣做,合理嗎,當時開的票據上面寫的是土地出讓費和工本費。
尊敬的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們立即責成我區有關部門查詢此事,現正在辦理之中,請您耐心等待我們的回復。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東麗區政府
2014年4月9日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們立即責成我區有關部門查詢此事,現得到回復如下:
住宅劃撥用地土地出讓金是由每次交易的買方按1%(成交價)繳納。
201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