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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4年3月16日在被訴方購買“小泰克--發現遙控器”1個,商品價格99元,商品印刷有“制造商:MGA ENTERTAINMENT(H.K.) LIMITED 制造商地址:香港九龍九龍灣宏遠街1號1號九龍30樓”“產地 中國廣東東莞”字樣,商品產地不清,產地若為“制造商:MGA ENTERTAINMENT(H.K.) LIMITED 制造商地址:香港九龍九龍灣宏遠街1號1號九龍30樓”,又標注“產地 中國廣東東莞”涉嫌偽造產地。若生產產地為“產地 中國廣東東莞”,商品未標明東莞廠名廠址信息。同店售賣“英國韋特兒--一階段帶把手啟蒙水杯”1個,價格53.9元,購買後發現商品全部包裝為英文,只粘貼有中文標識標明原產地中國,但無任何廠名廠址信息,商品條形碼為5060080351356,商品條形碼50開頭商品表示商品為英國產商品,同樣涉嫌偽造產地構成欺詐,違反《產品質量法》 第五十三條 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特此本人要求店方將問題商品辦理退貨並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給予3倍賠償,賠償458.7元。並請工商部門對於上述問題進行調查書面回復調查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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