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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單位在開發區注冊,愛人單位在市區,2012年貸款購房,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在市區購房時開發區的公積金基本不可能使用,故由我愛人自己組合貸款購房。
2013年11月份打算用還貸款的商貸部分支取我在開發區農行的公積金。在11月由單位統一提交材料。
2013年12月接到反饋,由於貸款合同是正反面復印的,不符合要求,退件。
2013年12月重新復印貸款合同在此提交,在2014年1月接到反饋“提交的還款憑證是配偶的“委托扣款”不能支取公積金”。再次退件。
2014年1月再次提交,打算用購房的首付款支取我的公積金。2014年2月再次退件,原因:“由於組合貸款不能支取首付”。
現由以下問題希望解答:
1.為什麼同屬天津市,公積金卻不一樣,給市民購房貸款造成這麼大困難?
2.前兩次退件為什麼不同時說明原因,購房合同正反面復印影響你的審核嗎?其他材料你不能同時看一下是否符合你的要求?非得要第二次再說還有材料不符合要求嗎?
3.“由於組合貸款不能支取首付”,這條的依據是什麼?首付款是我們交的現金,和貸款形式有什麼關系?這個理由我不接受。希望給出明確的法律和天津市文件的規定。
4.夫妻同屬天津市民,購房不能同時使用公積金已經夠郁悶的了,為什麼支取公積金還要制造這麼多障礙?相關部門是否有措施改變這個狀況?
5.請不要給一些套話反饋,我希望能夠的到切合實際的回答。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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