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裡推行績效考核,每個部門按照績效考核排名進行獎懲,排在後兩名的扣績效獎金的20%。但是這個績效考核制度很不合理,因為每個部門人數和任務不一樣,我們部門只有兩個人,完成的任務自然少。考核裡有兩項主觀評價指標,部門業績和部門態度。這兩項指標沒有任何評分標准。事實上各個部門所做的工作都是需要保密的,相互之間是不知道的,再說這樣考核時也沒考慮各個部門人數多少。我們部門完成了單位布置的三項任務,而且沒有犯任何錯誤,但是排名卻排在了後兩名。據說僅僅是因為我們部門業績和部門態度排在倒數第一二名,但是根本說不出來哪兒做的不對。結果我作為部門負責人每個月被扣了700多塊錢,工資比去年和前年都少了。請問企業這樣做符合勞動法嗎?是不是該補償我這些獎金?
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勞動合同,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就要按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工資支付問題發生爭議的,可以到仲裁機構申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受理程序要求,我們無法在此受理,敬請諒解。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