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局領導:
您好!我有一事向您諮詢和求助。
我今年2月份從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一家企業離職,該企業給我開具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寫明的與我解除勞動關系的日期為2014年2月28日。但該企業在辦理我的退工手續時,退工日期卻為3月12日。
3月1日我加入了北辰區的一家企業,勞動合同簽署日期為2014年3月1日。新單位在辦理我的用工手續時發現了上述兩個日期不符,通知我無法辦理用工,讓我聯系原單位修改退工日期。
我想知道退工日期是否可以修改?原單位不願去辦理修改退工日期,我該怎麼辦?
對於此事,我很焦急,卻沒有辦理,希望能得到您的熱心幫助,萬分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30日內,用人單位辦理退工退檔手續,所以退工日期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會不一致。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