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領取失業金期間找了份工作,在試用期間不合格,但單位給我做了就業登記,後來又給我辦了退工手續,未繳納任何保險。請問我還能繼續領取失業金嗎?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政策規定:“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期間重新就業的,其剩餘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按照規定予以保留,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非因本人意願再次失業後,繳費年限滿一年的,本次領取期限與上次生育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領取上次剩餘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如果您還有其他不明之處,建議您諮詢區縣人力社保局。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