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您好,接到您的留言後,經與區民政局核實,根據津民【1989】124號津財事聯【1989】31號《關於對退離街道居委會後無固定收入的居委會乾部給予生活補助的通知》文件精神,一是1958年底以前參加居委會工作,曾任過三年以上正、副主任的居委會委員,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享受退養主任補貼;二是1959年1月1日以後參加居委會工作,曾任過三年以上正、副主任的居委會委員,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享受退養主任補貼;三是從企事業單位、生產聯社生產組(原五七生產)退組的,已享受過一次性退補金後又沒繼續參加居委會工作和現在仍然按月領取退補金的曾任過三年以上正、副主任的居委會委員,一律不享受此項生活補助。根據您所提供的您母親的情況,年輕時曾在紅橋區先春園街紅坑沿居委會任職8年。不滿足連續任職20年要求,根據政策規定,不能享受退養主任補貼待遇。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理解和支持我們的工作,祝您全家幸福。
紅橋區政府
20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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