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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王某於2010年10月至我公司處工作,崗位為操作工,我公司與員工王某簽訂了《勞動合同》,並簽訂了《天津市銀球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崗前培訓協議》。
自2013年4月25日起,員工王某在工作中即處於消極怠工的工作狀態,未能完成崗位定額指標,影響了我公司的正常生產秩序,尤其自2013年4月28日至2013年5月10日,員工王某的實際工作量與我公司的日產定額標准存在巨大差距。我公司遂於2013年5月11日對員工王某發出嚴重警告並進行了公示,我公司與員工王某進行了多次談心交流,但是員工王某消極怠工的工作狀態仍未改觀,反而變本加厲,連續一個多月只出勤,不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司員工獎懲制度》相關條款的規定,於2013年5月30日向員工王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要求員工王某於2013年6月30日前到我公司人事部辦理相關手續,但是員工王某拒簽。2013年5月31日,我公司又以特快專遞形式向員工王某郵寄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但是員工王某拒收。2013年6月6日,公司在《今晚報》進行了登報公告,通知員工王某於2013年6月30日前到我公司人事部辦理相關手續。但是至2013年6月30日,員工王某並未前往我公司處辦事相關手續,我公司於2013年7月1日到寧河勞動局為員工王某辦理了退工手續。
王某到勞動局申請仲裁,公司不服勞動局仲裁結果,上訴至寧河人民法院,寧河勞動局維持原判,又上訴至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我公司又敗訴。
我國勞動法律法規保護了勞動者的權利,但也並不意味著勞動者就不再承擔義務,作為勞動者,按時按量完成勞動任務是其基本的義務,如依仲裁裁決,既認定了員工王某消極怠工,只出勤,不工作的事實。
公司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公司員工獎懲制度》相關條款的規定,於2013年5月30日向員工王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為合理合法。
可是仲裁裁決又認定我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如該裁決被適用,則意味著勞動者可以在上班時消極怠工,只出勤,不工作,用人單位不能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公司規章制度》解除違法的員工的勞動關系,仍要繼續給付報酬,公司只能連續養到該員工退休,即不違法。
如果法律判決無誤,這樣的法律認定必然導致勞動者工作積極性的降低,市場秩序的紊亂。勞動者可以在上班時不工作,用人單位仍要給付報酬及經濟補償金甚至賠償金。如果企業遵紀守法,只能任其發展下去,就意味所有企業都將要破產。請相關部門給予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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