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居住的電光大樓現在就要拆遷,1997年我們買的時候是兩戶,但是辦理手續的時候房管局給做成了一個房本了,當初找房管局,房管局的負責人說沒事,我們也就沒多想,現在拆遷了,補償款就少了17萬之多。而且去房管站也能查出當時的兩個戶主。我們老少三代住在這裡,就想指著這拆遷改善一下住房條件呢。都是平民百姓17萬對於我們家來說是相當大的數字。為什麼當初房管局出現的錯誤現在由我們自己承擔呢?懇請政府領導重視我們的問題,盡快給我們一個合理的答復吧!
尊敬的“李萍”網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