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您好,我是空港經濟區內職工,2013年年末的一天,開車上班路上被撞,對方全責,對方是河北區的,事後公司裡給我的消息是,醫院的急診檢查醫藥費可以報工傷,交警大隊結案時,為了以後索賠方便,醫藥費沒有讓對方賠,對方只是給我修理的車輛,光修車就花了1萬多,醫藥費5000左右,期間因為我出差未及時評工傷,公司裡給我申請了延期,但是後來公司裡的負責人去社保中心理賠時不給理賠,說是必須是責任方賠付,請領導解釋工傷賠付標准,辦理流程,
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政策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以認定工傷。
如果您已認定工傷,且涉及第三方責任賠付問題,對因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或者職工因工作原因遭受其他事故涉及民事賠償的,傷害賠償總額(不含精神損害賠償)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補足差額部分,其待遇不得重復享受。建議您通過單位諮詢參保分中心。
有關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您可以撥打人力社保熱線12333詳細諮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