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居住證
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申請辦理居住證持有人積分入戶手續,需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積分入戶申請表,積分入戶申請人就業證明、身份證明、學歷證明、技能水平證明、職稱證明、合法居所證明、納稅及社會保險費繳納證明、省部級以上獎項或者榮譽稱號證明、婚姻證明、體檢證明等有關材料。
尊敬的田艷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委十分重視,結合工作職責,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委有關部門已向您做了答復,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
市發改委 201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