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尊敬的市長同志您好:
建議天津市嚴格審核各項法規的修訂制定!
從公產房變更承租人條例法規的制定來看天津市和上海市的巨大差距:
現在的《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 2007年修訂》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申請過戶。且須有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簽訂的同意過戶協議公證書。
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2010年修正)第四十一條(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者有多人的,應當協商確定承租人。協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者中確定承租人。租賃關系變更後,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權。
天津市和上海市法規對比:
1.上海市的條例保護了公產房現居住人的居住使用權。現居住人(一般為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此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變為新的承租人。
每一家的居住情況都是有歷史原因的,比如:不住此處公產房的承租人的其他子女已經分配了承租人的其他住房等。
而天津市的管理辦法使現居住人(比如住在公公名下承租房內)連此處公產房的申請過戶資格都沒有。太不合理了!天津市的辦法和上海市的條例相差一天一地!
2.上海市的條例承擔起協商不一致時出租人須確定承租人的責任。天津市的辦法是人為制造不公平。
3.上海市的條例規定租賃關系變更後,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權。天津市的辦法可以使現居住人被趕出此處承租房。天津市的辦法幫著有房的人搶了沒房子住的人的房子,比如我家情況就是如此。
4.上海市的條例制定的科學合理、貼合歷史、文字敘述准確、環環緊扣、各種情況給予充分說明、並使出租人能夠承擔責任化解矛盾不致產生家庭糾紛。
5.另:天津市法院最近2年來已經不受理公產房產生的各類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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