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您好。根據您諮詢的問題,回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3號《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文件中提出:
第十一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二)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
(三)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符合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滿足動物防疫條件,並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二、根據《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HJ/T81—2001),規范提出:
3 選址要求
3.1 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
3.1.1 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衝區;
3.1.2 城市和城鎮居民區,包括文教科研區、醫療區、商業區、工業區、游覽區等人口集中地區;
3.1.3 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養區域;
3.1.4 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它區域。
3.2 新建改建、擴建的畜禽養殖場選址應避開3.1規定的禁建區域,在禁建區域附近建設的,應設在3.1規定的禁建區域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向或側風向處,場界與禁建區域邊界的最小距離不得小於5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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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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