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張傑1998年10月到開發區注冊的天津匯英實業有限公司東麗分公司做庫管工作至2003年7月纔給簽訂的勞動合同上的保險【期間多次要求公司給上,但公司領導回復不是公司級別的不能上】現本人因腰間盤突出歇病假治療但還在勞動合同期,2013年7月工作期間再次要求公司把以前未上的保險補上,但公司回復你當時知道是歷史問題無法給你補你看著告吧。期間我去過開發區仲裁,仲裁回復保險公積金問題現在不歸他們管讓我找社險部門。我去天津市社險稽核處子諮詢回復我說已過實效期了無法受理。
可我認為我現在還是匯英公司的員工怎麼會有時效的說法啊?另1994年勞動法和2008年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僱傭員工必須要簽合同上保險的,這不光是我個人的損失也是國家的損失啊。
【1998年到2003年工作事實有1999年的銀行工資本復印件為證】
真誠跪求領導幫助我討回該上的部分保險
尊敬的網友:
您好!《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乾規定》(人社部令第13號【2011】)第二十七條規定“職工認為用人單位有未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侵害其社會保險權益行為的,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社會保險征收機構依法處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而監察的時效為2年,所以勞動者應及時維權。目前,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舉報、投訴的受理部門為審計稽核處。
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