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況是這樣的:我合同是跟“新日本空調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簽訂的,工作地一直在天津分公司,完稅及社保都是通過“新日本空調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繳納的,怎麼說也是給天津做了這麼多年的貢獻了。現在所有的資料全部准備齊全,就是因為合同公章(新日本空調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和社保、個稅繳納單位(新日本空調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不同,積分落戶的資格拒之門外了?
以上情況懇請貴單位酌情考慮、協助協調相關單位幫助我們解決!!!
尊敬的網友:
您好!落戶積分政策由市發改委牽頭制定。建議將此問題反映至市發改委。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3月19日